急難互助金給付辦法
98年8月18日第8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實施
100年6月18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為促進會員間情感,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應籌募急難互助金以應急需,並訂定每人每月認繳新台幣10元整。
第 二 條:
本會急難互助金得勞工保險爭議或訴訟而會員(包括保證人)無力償還時賠償之用,或會員發生重大事故,急需本會援助者申請,並經理事會法定出席人數全體通過後,始得給付之。
惟理事會得視特殊情況,如(水災、火災)急難救助之申請,則簽報理事長核定後隨即撥付,並提理事會追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 條:
本會得視急難互助金收支情形,提撥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做為愛心或勞軍等公益活動,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前項三條之收支情形,應每年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核。
第 五 條:
本辦法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