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電器裝修業職業工會
會員及會務工作人員子女獎學金施行辦法
第 一 條:
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務人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訂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獎學金之審查與發給,由理事會推派理監事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員,負責審查核定後,提經理事會復核後發給之,委員任期以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 三 條:
獎學金由本會預算內編列之。
第 四 條:
本會會員及會務人員之子女,凡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日間部)、高中、高職(日間部)必須仍在學就讀者,符合左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1) 公立學校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私立學校八十五分以上。
(2) 操行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者。
(3) 體育成績:乙等或七十分以上者。
第 五 條:
申請對象:
(1) 本會所屬會員子女(含會務人員子女)。
(2) 加入本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夫婦同為會員時,限由一人申請)。
(3) 繳清會費者。
第 六 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係每一學年發給一次,其申請時間每年申請乙次,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
第 七 條:
獎學金名額及每名金額暫訂如下:
(1) 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讀生(五專生四、五年級),每學年暫訂最高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貳仟元及獎狀乙面,高中、高職在讀生(五專生一、二、三年級)每學年暫訂最高為十名,每名發給新台幣壹仟元及獎狀乙面。
(2) 申請名額如超過所訂名額者,由本會審查按下列程序辦理。
1.以學業成績分數高者為優先。 2.如成績相同則以資深會員為先。
(3) 就讀公費院校或高中、高職學生,如已領有其他獎學金或已畢業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
第 八 條:
申請手續:
(1) 填寫獎學金申請書乙份,申請書向本會索取。
(2) 繳附會員證、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印章。
(3) 繳附成績單正本、學生證影本及最近兩寸半身相片乙張。
第 九 條:
本辦法所稱院校不包括研究所、補習學校及未經政府立案之院校。
第 十 條:
申請人對審查核定發給獎學金與否,均不得提出異議。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提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