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辦法


會員福利互助辦法

100年6月18日第9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目    的:
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發揮團隊互助精神,訂定本辦法。   

二、對    象: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滿一年以上者,依照本章程規定,確實履行會員義務,如發生事故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均為互助之對象。

三、範    圍:
(一)會員本人死亡之撫慰。
(二)會員父母、配偶死亡之祭奠。
(三)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

四、經費來源:
(一)本會會員每人每月繳納10元整。
(二)本會預算按期編列福利互助金專款。 

五、經費管理:
本互助金每月由工會隨同常年會費徵收,並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

六、互助金給付標準:
(一)會員本人死亡: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發給撫慰金2,500元整。
(二)會員父母、配偶死亡,發給祭奠1,500元整。
(三)會員因傷病住院達四天者,發給慰問金1,000元整。

七、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應備證件如下:

 

申請互助類別 申請人 應備證件 申請期限
會員本人死亡 法定受益人  1.死亡證明書
 2.戶籍謄本
 3.會員證及受益人身分證、私章
死亡一個月內
會員父母、配偶
死亡祭奠金
會員本人  1.會員證、私章
 2.死亡證明書、訃聞
 3.除戶戶籍謄本
 4.會員身分證影本
死亡一個月內
會員因傷病住院
慰問金
會員本人  1.會員證、私章
 2.診斷證明書
出院一個月內
 備註:
 (1) 申請互助類別:員本人死亡、會員父母、會員配偶死亡祭奠金,同一事故如會員有父母、子女  或兄弟姐妹加入本會者,僅可一人代表領取。
 (2) 申請會員因傷病住院慰問金,每年只限一次。


八、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或未申請互助金以前退會而損失資格者,不得申請補發互助金。

九、本會受理會員各項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經查核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見,呈請理事長核定,並提理事會追認之。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辦法經代表大會通過於收費滿一年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