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新北市車輛保管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民國 九十八 年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訂定
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一OO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一O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 一一O年 一月二十 日第四次修訂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車輛保管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松江街86號二樓。

第 二 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辦理會員勞保、健保之加退保作業。
2、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3、團結會員,互助合作。
4、多元學習,輔導就業,充實勞工技能。
5、圖書館、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6、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
7、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8、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9、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0、有關勞資之連繫及合作事項。
11、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12、上級工會之加入,以期促進勞工團體間之互動聯誼。

第 三 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車輛保管之人員,年滿十八歲到六十五歲之勞工,均得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犯内亂、外患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3、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4、無行為能力者。

第八條
會員因解僱、離職、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退會,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應將退會情形提理事會報告之。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會員之發言權及表決權應委託會員代表行使之。)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會員如不依規定繳納會費、勞、健保費達2個月以上者,得先由工會警告並停止勞保,如仍不繳納應繳費用,則暫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停權處分,並於會員大會時,提出會員(或會員代表)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項,以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鍰、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其餘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ㄧ以上同意行之。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但會員人數超過100人時得改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暨常務理監事選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就理事會中推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對內外相關事務。除理事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得就理事中互推一人行使代理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會務、組訓、福利、康樂、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一人,稽核本會各項會務之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調兼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第一屆為三年三個月,第二屆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依法加入新北市各業工人總工會,除促進會員與會員間的聯誼交流外,也利於促進工會間的互動與發展。

第 五 章 職     權

第廿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1、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3、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4、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5、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6、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7、會内之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8、所屬分會或支部組織之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9、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之復議。
10、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11、其它重要事項之決定。

二、理事會職權:
1、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工會。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3、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及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5、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6、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7、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積極推動會務。

三、監事職權:
1、稽查本會經費之收支。
2、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考查本會職員、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 六 章 會    議

第廿一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2、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常務理事召開臨開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與理事會同時召開。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人員出席方得開會,並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第 七 章 經    費

第廿四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廿五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1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廿六條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150元,按月繳納之,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廿七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得須特殊情形之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廿八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與年度工作計畫書之訂定日期相同。後以整年度為年度計畫訂定之起迄標準。

第 八 章 附    則

第卅十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卅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卅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